中国药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性意见
(2024年修订)
药大教〔2024〕1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和有关学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统筹协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
第三条有关学院成立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学院的院长(书记)担任,成员由本学院或相关学院的其他领导、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实施、管理与协调。
第三章分流原则
第四条坚持自主选择和择优遴选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坚持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与学科专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坚持科学引导、合理安排原则。
第七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章分流依据
第八条 专业接收人数。大类各专业的接收人数,原则上按照该年级招生当年学院向学校报备的各专业招生计划班级数确定;如需调整,学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审批。每班级人数原则上为32人。各专业接收人数需统筹考虑跨大类转专业学生、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特殊类型招生学生等的接收人数。
第九条入学后学业成绩。学业成绩的构成和比例如下:
(一)学生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总评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占比80%;
(二)第二学期不少于2门必修课期中考试卷面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占比20%。
其中,第(二)项成绩参与计算的课程,由各学院根据当学期期中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课程确定;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或转换成百分制记载。最终学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根据第(一)、(二)项成绩高低排名。
成绩计算时,必修课指课程属性为“必修”的课程。学生的缺考、作弊、违纪成绩以0分计算,补考、缓考总评成绩≥60分的,以60分计算;未达6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算。补考总评成绩低于期末总评成绩的,以期末总评成绩计算。特殊情况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
第十条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优秀,在学生所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名名次在学校规定的名次以内(学生名单由招生就业处提供),且无违纪处分记录和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课程属性为“必修”和“其他”必修)无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可优先选择专业。各相关学院对该类学生人数单列分流计划。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学生根据高考成绩排名和入学后学业成绩排名等,结合自身兴趣爱好以及职业规划,进行专业志愿填报。
第五章分流程序
第十二条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招生就业处统筹协调大类专业分流中涉及的招生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统筹协调大类专业分流中涉及的学生管理相关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相关大类专业分流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分流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形,由监察处负责接收举报、取证调查。
第十三条相关学院根据本指导性意见,每年初结合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批。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各专业的接收班级数和人数、接收要求、学业成绩构成和涉及课程、成绩计算和排名、专业选择和确认、公示和公布流程、分班规则、分流调控措施、特殊类型学生安排、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相关学院根据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组织好通知与宣传、成绩计算和排名、专业选择和确认、公示公布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优先选择专业的学生名单和专业选择结果,及除前述学生外的其他学生的学业成绩、分流结果等均应在学校主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各学院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工作小组核实、处理;如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工作小组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由办公室再次调查取证后,统一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由各学院将最终名单(包括纸质公文版和电子版)和异议处理过程、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由学院经综合考虑后进行分班并公布,由教务处进行班级号和考试号编码、教务系统和学信网的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更改,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专业分流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适用于实行大类招生录取入学的学生。因留级、复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异动情况降级编入大一就读的学生,如学籍异动前已确定专业的,直接进入原所在专业,不占用专业分流名额。如学籍异动前未确定专业的,与所在大类学生一起参与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4级起实行,原《中国药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性意见》(药大教〔2019〕164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