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药大教〔2019〕185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预科阶段的标准学制为1年。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2年。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并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少数民族预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合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课程补考。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该学期的课程补考,补考只安排一次。
第五条学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期间,不允许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具有学籍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修完少数民族预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预科结业证书。获得预科结业证书的,转入学校本科阶段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业:
(一)不符合德育培养目标要求,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考核不合格;
(三)经认定为作弊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
(四)经学校审查认为不能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结业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一年,跟随下一年级学生继续学习,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不能结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因任何原因不能结业的学生,应在不能结业的结论得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九条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2019级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