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本科教学课程运行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发布部门:教务处发布时间:2023-12-01浏览次数:23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为中心,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科学、合理的编排、调度、执行课程教学任务,提高本科教学课程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指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开设的各类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程。

第三条 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其所需的各个教学环节必须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如有调整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院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中的课程,由各院部统筹安排教师。要避免因人设课、没有合适人选而不上课的现象。学期结束前,下学期所有课程教学任务必须落实至任课教师。

第五条 院部组织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2. 坚持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基本制度。教授每年至少要承担1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3. 每门理论课程单个教学班的任课教师数,“课时≤34学时”的课程不超过2人,“34学时<课时≤51学时”的课程不超过3人,“课时>51学时”的课程不超过4人,学术前沿讲座类课程除外。凡教务系统里署名的任课教师,均接受学生评教。

第六条 实行开设新课程(指开设课程库中没有的课程)论证审批制度。开设新课程应填报相关材料,附论证报告和课程教学大纲,经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课程表编排

第七条 课表编排的基本原则:

1. 排课应符合教学规律,科学、合理的课程安排有利于均衡学生学习任务,提高学生学习效果,充分使用教学资源。

2. 排课时,覆盖面大的公共课优先于小班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安排其它课程教学。周学时在4课时及以上的课程,排课间隔时间要合理。教学计划中单列的实验课必须反映在课表上。

3. 控制课堂教学规模,鼓励小班化教学,每门理论课程的合班班级数不得超过5个班。如超过5个班,需提供书面说明,报教务处审批。

4. 每位教师每日理论课授课量不能超过6课时。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无条件地服从上课时间安排。

5. 必修课原则上安排在白天,其他课程可以安排在晚上或者周末。

6. 理论课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周学时排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特殊情况需提供书面说明,报教务处审批。

7. 课表定稿后,各院部必须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全部填入教务管理系统。

8. 课表定稿一经发布,应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进行调整。

 

第四章 调停课

第八条 调课是指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进行变更。调课需按相应课时补课,可由教学团队的其他老师代课。

停课是指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需要暂停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规定安排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教师外出或个人原因请假均以服从课程安排为原则,不得私自调课、停课、调换授课班级。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调停课,均以校历及每学期教务处统一下发的调停课通知为准。

第十条 开学第一周不得调停课。第二周开始,凡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要素发生变化时,均须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停课的课程,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务系统登录教师端申请调停课,申请后打印调停课申请表一式四份。

2. 调停课申请表分别送教研室主任及院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审批。

3. 调停课申请表须于上课时间2个工作日以前送交教务处。若遇疾病、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开课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报告,经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可由任课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在网上申请调停课,并在上课之前通知教学秘书向教务处备案,一周之内补齐调停课申请手续。

4. 调停课的通知按“谁主张,谁通知”的原则。任课教师提出的调停课由任课教师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学校或院部提出的调停课,由学校或院部通知教学秘书转达到每一个学生。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不得因教室设备出现故障而擅自调停课,若设施故障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需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协调更改上课地点。

第十三条 各院部必须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调停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学院调停课率(学院调停课学时数/学院教学学时数总和)将作为考察学院教学秩序的重要指标,学院调停课率不得超过2%;教师调停课情况将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总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次。

学校安排的统一调停课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教师未经审批不到课、私自相互调课、减少课时、或私自换人上课的,以教学事故论处,(具体办法见《中国药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记入本人该年度考核表,并不得参评本年度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教学课程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药大教〔2016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处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