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本科课堂纪律与教学规范要求(试行)

发布部门:教务科发布时间:2025-04-08浏览次数:10

药大教〔2023〕2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本科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教风、学风,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保证课堂教学实效,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本科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关系到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立德树人。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实施者和管理者,应维护好课堂秩序,深入发掘所授课程思政元素和育人价值,通过言传身教实现价值引领、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尊师重道。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虚心求学,勤于思考,遵守学术道德,合理表达学术观点。

第五条 诚恳礼敬。课堂上师生、生生以及相关教学人员之间应以礼相待,平等真诚交流,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诋毁他人人格。

第六条 自律宽容。师生应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面对不同学术观点或学术论述时,尊重差异,包容互鉴。

 

第三章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七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严于律己,言行文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第八条 教师应坚守政治、法律和道德底线,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反宪法和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九条 教师上课时应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教师进入课堂,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须静音;教师在课堂上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课堂教学中必须运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不传播谣言,杜绝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入课堂。

第十条 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教师应按照课程表按时上、下课,不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不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应履行申请调、停课手续,经批准方可调、停课。

第十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应对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及课堂秩序负责。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应予以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课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加以教育和处理;对到课率低的班级或屡教不改的学生要及时向有关学院反映。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程上课学时。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采用多种方法或手段开展课堂教学。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遇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保证可以使用其它方式进行授课,确保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四章学生课堂纪律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应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行举止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勤学修德,文明礼貌,尊重老师,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第十六条 注重课堂礼仪。上课铃响,班委喊:“起立”,全体学生起立向老师问好:“老师好”,老师回礼:“同学们好,请坐下”。

第十七条 学生应准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必须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能入座。不随意进出教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任课老师同意。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课堂着装应整洁得体,不得奇装异服,进入实验室应着实验服,进入非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应及时脱下实验服。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如需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上课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应听从带教老师的安排,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爱护教室内的各类教学设施,保持教室清洁卫生,拒绝乱涂乱划、破坏教学设施设备等行为。

 

第五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纪律和教学规范,做好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四条实施教学督导制度,分别成立学校、学院教学督导组,加大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学校维护和支持教师在课堂中合理地行使教师正当职权,教师有对教学班学风情况进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保护和支持学生维护自身在课堂中的正当权益,学生有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