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教务处发布时间:2018-03-20浏览次数:7817

为大力加强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完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提高学生学习成效,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进一步提高我校本专科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评价目标与意义

1. 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是指在课程教学中,对学生学习状况和学业成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分阶段的考核评价,是全世界范围内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行做法。

2. 课程过程性评价的目标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化导向的考核原则,包含对学生所学理论知识、技能以及各种能力、态度、情感等的综合评价。

3.课程过程性评价的意义体现在:落实以学生为中心、以学习成果为基础的教学理念,将阶段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相结合,实现对学生学习效果的全面评价;引导学生改善学习态度,转变学习方式,变被动学习为自主学习,持续推动学生学习能力与学业成果的提升;改进教师课堂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不断优化教学过程,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二、实施要求

4. 课程过程性评价需涉及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专业能力、学习态度、参与度、学习能力(听课效果、知识面、自学能力、读书能力、获得信息能力、思维能力等)、语言表达能力、理论应用于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养等。

5. 课程过程性评价需坚持多样化、多维度的考核形式。在理论课程中,主要包括:课程作业(平时作业、综合性大作业、团队讨论作业)、课程论文、实践报告、阶段性测验、期中考试、考勤,以及其他能够评价学生知识学习情况的考核形式。在实验课程中,主要包括:实验预习报告、实验报告、实验考查、考勤,以及其他能够评价学生实验学习情况的考核形式。

6. 一门理论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如包括期中考试,则考核形式种类不少于2种(含考勤),次数不少于2次;如不包括期中考试,则考核形式种类不少于2种(不含考勤),次数不少于3次。一门实验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形式种类不少于2种,应覆盖实验教学整个过程。实训课程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实验课程进行。过程性考核应有成绩评定,并录入教务系统。

7.课程总评成绩需体现合理的成绩比例构成。各门课程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及特点,确定单次过程性评价成绩所占的比例,以及过程性评价总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理论课程期末总评成绩构成比例:过程性评价成绩比例最高不超过70%,期末考试成绩比例最低不低于30%;实验(实训)课程的总评成绩构成合理,具体比例不限。各院部系可以根据本单位教学情况,提出指导性比例要求。

8.各教学组织(系、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性质、授课对象的特点等,制定过程性评价方案,并将其核心内容列入教学日历。同时,在该课程第一堂课上向学生公布,确保学生了解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计划安排、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构成等,保证学生知情权。同一门课程(同课程编号)所有授课对象的过程性评价方案必须保持一致。

9. 课程过程性评价须留存可供查证的书面或电子材料。每次过程性评价的相关材料,须按班级、学号顺序汇总装订成册,该课程过程性评价方案放在第一页一起装订。过程性评价材料与期末考试试卷一起作为教学资料保留存档备查。

三、制度保障

10. 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工作是我校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统一部署,各学院(部、系)具体组织实施,广大师生应充分认识过程性评价对于教与学的意义,更好地发挥过程性评价的作用。

11.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督导在各类教学检查中对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工作的执行情况、存档材料等进行检查。各学院(部、系)应定期自查,确保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方案执行到位,并持续改进。

本指导性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