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药大教〔2025〕119号

发布部门:教务科发布时间:2025-07-09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以及《中国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包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及总学分数,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0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第二条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二)经认定为作弊、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学生离校后,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补授事宜:

(一)达到毕业要求,但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项条件而不能获得学位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课程以提高绩点。绩点达到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二)申请结业的学生,回学校按规定申请重修课程,如考试合格取得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负责对本学院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一并交教务处复核;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核,作出授予决定。

第六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条  对于向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学校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校实施学术复核和学士学位授予复核制度,处理对学术评价结论以及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出现的异议。程序如下: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如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或对不授予、撤销学位审核意见有异议,先向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内容仅限于评价结论和审核内容。

(二)申请人只能提起复核申请一次。

(三)学院收到申请人复核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原则上于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辅修学士学位修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2025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行。2024级及之前的全日制本科生仍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药大教〔202179号)执行。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