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室):
为进一步强化和提升我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结合《中国药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校教[2006]2号),现对各学院及实验教学中心(室)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实验课程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1、实验课程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设,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实验教学中心(室)须于每学期初明确授课时间、实验地点、实验项目内容和学时、授课教师、学生班级和实验技术人员,并在网站或实验室有关区域公布。
2、学院应组织各实验课程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明确各实验项目讲解的重点、难点,形成一致性的规范操作,备课记录交由学院保存备查。
如有实验课新任教师,则须有试讲环节,取得专业负责人或实验课程负责人认可后方可获得授课资格,学院应保留新任教师听课和试讲记录备查。
3、新开实验课程和贯通性实验项目等改革课程,必须经过教学研究和组织论证,教学计划与理论课程应相互衔接,报批程序参照新开课流程执行,学院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新开实验课程和贯通性实验项目等改革课程以及新任教师必须在正式开课前进行预实验,并做好详细记录,与对应的论证材料和试讲记录一起存档。对实验教学效果不符合实验课程预期目的的,应及时向专业负责人或实验课程负责人反馈,由学院和教务处组织对该课程进行修订。
4、授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的指导,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实验能力进行过程性评价,并保留相应成绩记录备查。
5、实验课程应配备足量实验教学人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不得承担实验授课任务,只能参与、协助授课教师的指导环节。
二、明晰实验教学人员职责,保证实验教学秩序
1、授课教师应加强学生考勤工作。学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实验,按旷课处理;单门实验课缺席学时达到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须严格按照计划学时指导实验,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前下课。授课教师人员或授课时间、地点变更,须由学院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中的调课程序严格执行,报教务处审核。
3、授课教师有权对实验教学区域人员秩序进行必要管控,且应根据实验要求做好实验人员的防护措施,要重点演示涉及安全事项的实验操作,重视操作巡查,降低实验安全事故风险。
4、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指定合理位置集中放置学生物品,负责巡视消防器材,发现短缺或失效须立即补充或更换;对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放射性物质的实验教学项目,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渣、废气等,做好相关危险物品的管控工作。
5、实验室负责人应做好公共信息、安全注意事项和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告知和标识,定期巡查实验室环境卫生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强化实验教学考核,严格实验教学督查
1、每门实验课程应制订考核办法,考核形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经学院审批后执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要明确规定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实验教学日历中公布。
2、学院教学负责人和督导教师应加强实验课程听查课制度,做好记录和反馈。每学期听课次数应遵从《中国药科大学加强校院两级课堂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若干规定》(药大教【2018】208号),其中实验课听课次数占比应不低于30%,如本学院有新实验课和实验改革课程,则实验听课对象必须包含该类型课程。
四、做好实验教学仪器、材料的管护工作
1、实验教学仪器的使用要符合操作规程,每一台(套)仪器设备均应对使用情况做好记录,记录本应随同仪器设备妥善保管;标本等材料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与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匹配,以学生培养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大批量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大型、贵重及精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要报教务处批准,经过论证后方可采购。
五、及时更新与整理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1、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部门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网站和实验室有关区域公布。
2、各学院应组织梳理历年来本单位制定的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整理印刷成册,编辑目录。
3、各学院应开展实验教学档案内部管理的自查自纠。实验教学档案应实行学院集中、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能够为各级教学检查提供备查材料。具体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日历、实验课本讲义、实验教案、学生实验报告等。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开展内部自查。教务处将于本学期组织校内实验教学专项检查。
联系电话:025-86185205
联系人: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黄锐
联系地址:江宁校区行政楼202室
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