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教务处发布时间:2010-04-21浏览次数:4160

中国药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校教[2006]2

第一章  总则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切实保障实验教学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综合创新能力,为将来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本、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统筹安排实验教学内容,着重培养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实践方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优化实验教学体系,科学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合理分配实验教学的学时、学分及开课时间等。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按规范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项目(含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核)办法、评分标准及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知识发展更新的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第五条 实验教学内容要服从培养目标的总要求,在保留经典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对过去传统型实验项目进行认真的筛选和更新。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主要安排基本的训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专业课原则上安排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六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之一,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各实验课程应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选用先进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七条 实验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授课,教学内容应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正常开出各实验项目。不得随意调课、自行停课或请人代课,若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需经院、部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实验教学进程;实验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的前二周内填写本学期《实验项目开设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规划,为高质量开展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实验分组原则上要求做到:基础课实验必须11组;专业基础课实验可21组,少数实验不能11组(或21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以此来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和实验课考勤。学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实验,按旷课处理。实验课缺席学时达整个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实验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按照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章  实验课教师守则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并做好预实验;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课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完好,试剂、耗材到位。新任课教师必须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写出教案,并事先对各实验项目进行预实验,经院、部审查认可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场地,必须穿着实验服。

第十四条 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

第十五条 在学生操作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简明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该实验的目的、任务,介绍仪器设备使用及与操作有关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要巡回指导(不得离岗、串岗),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注意审查实验结果,并予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或要求重做,必要时要做示范指导。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学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十七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验过程的综合情况在《学生实验记录本》中给出实验操作成绩,同时根据实验报告综合评定实验课成绩。

第四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十八条 上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进入实验室或其他实验场地,必须穿着实验服。

第十九条 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教师指导,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对无视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中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气、试剂等。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每次实验前必须进行预习,并按规定写出预习报告。未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二十二条 按教师规定的步骤进行实验。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保证实验数据准确、真实。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数据误差均不得涂改,但应在实验报告中对误差进行分析。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详见《中国药科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请指导教师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完毕后,需先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再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完毕,并按照教师要求打扫实验室卫生。

第二十五条 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要及时归还,经实验室教师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仪器设备如损坏或遗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消耗材料的领用按实验室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应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实验报告交指导教师批改,不合格的要视具体情况,或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批阅后的实验报告由学生妥善保管(作为资料留存的实验报告除外),以备核查。实验课结束后要整理现场,经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同意后才可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课程考核、考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应在实验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实验课程一般采用笔试、操作考试或考查。

学生的当次实验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课堂出勤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统一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在计算实验课程成绩或课程实验成绩时,可根据需要转换成百分制,学分在0.5以上(含0.5)实验课程需单独记载实验课成绩,学分在0.5以下的实验课程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折算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五级制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P

不及格F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部教学秘书和校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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