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部门:教务处发布时间:2023-12-01浏览次数:3842

一、总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课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2024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教学计划

第三条教学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四个面向”,以“课程思政,五育并举,通专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为培养理念和制定依据,是学生参加本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毕业资格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他条件的要求后,方可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

三、课程设置

第五条课程类别分为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育三类。

1通识教育:该类课程在夯实学生基础知识,加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在对学生的价值引导、心智培育、健全人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识教育必修课包含思想政治教育类、军事类、体育类、外语类(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类、专业指导类、素质拓展类、创新创业教育类、劳育类、美育类10个类别,通识教育选修课是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通识教育类课程

2专业教育:该类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实践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四大类。各专业基础课程是根据本专业学科特点设置,体现了专业素质培养的基本要求,覆盖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

3.实践教育:该类课程为注重问题导向,结合国际国内重大科研问题进行设计的课程。实践教育类的课程结合了各自专业特点,明确学生实践能力的内涵和要求,加强实践课程内容的相互联系,采用一贯式、阶段性、螺旋递进的整体设计,选择适宜的实践教学方式,旨在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四、学生选课

第六条选课原则:

1.学生应先缴费,后选课。学生在每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交学费并有效注册,未注册(未缴费学费)者不予选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有关证明办理缓注册手续。

2.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修读各类课程,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根据本人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前修读部分课程。

3.因学籍预警或其他原因留级的学生不得选修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学业预警工作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学业预警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4.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选课遵循课程间内在先后关系,按照递进顺序进行修读。

5.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学生只能选修其中一门。

6.选修课的选择: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选修课程,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要求和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后,方可毕业。

7.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选课后不参加考核者,以缺考论处。

五、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需符合教学计划要求。所有课程考试,均需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八条课程考试成绩原则上采取百分制,部分课程经批准后方可采取等级分制。

第九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1/3,或抽查旷课三次及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登记为“违纪”,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条如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延考。

六、补考与重修

第十一条必修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参加该学期的补考,补考只安排一次。补考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成绩如实记载,标注“补考”,绩点系数按1.0计算。补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继续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重修一次已及格的课程,成绩以最后一次成绩记载。

七、课程的免修

第十三条当学期所有课程考试总评成绩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下学期某些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可掌握的,可准予不随堂听课,但须参加课程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申请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由所在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免听考试科目不得超过两门。

体育课、思政类课程、军训及实验课、实习等实践环节不得免听。

八、交换生的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根据我校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所在院部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教务部门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具体参照《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出国 (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九、辅修

第十五条主修专业所开设必修课程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如有相同或相近,按照高学分课程可代替低学分课程原则,学生可以提出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提交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的 20%。辅修的其他相关规定见《中国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十、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药大教〔201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