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课程替换及学分认定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籍学习期间,所取得的非本人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学分,由课程开课单位认定为其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内所需课程学分的过程。
第三条 学分认定包括以下类型:
1.学生因转专业、留(降)级等学籍异动及修读双学位专业进行的学分认定;
2.学生根据国内校际间合作协议修读外校课程的学分认定;
3.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进行的学分认定;
4.学生非学历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
5.学生修读网络课程进行的学分认定。
第四条 学分认定的原则
1.必修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
1)学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以下简称原课程)与被认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原课程的学分大于或等于被认定课程的学分的;
2)原课程与被认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原课程的学分虽小于被认定课程的学分,但学分相差在1分或以内的;
3)原课程与被认定的课程名称不同但课程内容相近,且原课程的学分大于或等于被认定课程的学分的。
必修课学分认定经批准后,原课程的成绩等信息不再保留,成绩单上以被认定课程的课程名称、成绩、学分等信息进行记载。
2.选修课的认定。选修课认定为选修课由教务系统按照选修课类别自动进行认定,不需申请。必修课认定为选修课的,经批准后,教务系统中该课程的课程属性由“必修”变为“选修”,其他信息保持不变。选修课不得认定为必修课学分。
3.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记载时,被认定的课程成绩的“考试性质”与原课程成绩的“考试性质”保持一致,即“正常考试 (重修)”的成绩认定后仍然为“正常考试(重修)”、“补考 (重修补考)”的成绩认定后仍然为“补考(重修补考)”。原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与被认定课程相同的,无需转换,如不相同,按照《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标准进行换算。
4.由课程学分认定来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为其他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学籍异动及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学分认定
1.有学籍异动的学生需按新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如新年级专业与原年级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可按照第四条进行认定。新年级专业不再要求的已通过的原年级专业必修课程可申请认定为选修(公选)课程学分;新年级专业不再要求的未通过的原年级专业必修课程,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单中可不予显示。
2.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取消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籍,其所修课程中及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申请认定为主修专业同类选修课程学分。
3.此类型的学分认定由学生在教务系统进行申请,按提示下载系统生成的《学分认定申请表》,由原课程的开课单位与被认定课程的开课单位进行核实认定并签字,教务处进行审批。
第六条 学生修读的国内外校课程与本校课程的学分认定,根据学分认定的原则以及学校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修读的国(境) 外学校课程的学分认定按照《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 流学习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学生非学历学习成果(包括各类资格证书、实习实践成果、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成果等),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选修(公选)课学分,具体学分认定按照《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修读网络课程的学分认定
1. 学生选修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在线开放式课程平台中的网络课程,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直接按相应选修课类别认定学分,学生无需进行认定申请。
2.学生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一流本科课程(线 上课程)平台中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类别的选修(公选)课学分。学分认定的范围仅限理论类课程,且申请认定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毕业选修(公选)学分要求总数的20%。
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的学时与学分对照按以下标准执行:
学时 | 10-20 | 21-30 | 31-50 | 51及以上 |
学分 | 0.5 | 1.5 | 2.5 | 3 |
网络课程的成绩记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的学分认定情形,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