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学位管理办法(药大教〔2021〕78号)

发布部门:教务处发布时间:2019-07-10浏览次数:4648

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修读辅修学位管理办法

药大教20217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择业的竞争能力,学校鼓励部分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学位专业。为规范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二条辅修学位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按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培养要求一致,以保证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三条辅修学位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必修课总学分一般为4060学分,其中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四条辅修学位专业教学工作是全校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辅修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应选派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任教。

第五条辅修学位专业的报名资格审查、学位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等由教务处负责,学生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录取等事宜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

第六条辅修学位专业单独编班教学,若申请人数少于32人,则该专业当年停办。

第七条辅修学位专业所需教材由课程任课教师按照学校教材选用订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辅修学位修读要求

第八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修读辅修学位专业:

1.一年级上学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一年级所有必修课全部通过且无补考科目。

3.一年级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符合所申请辅修学位专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学生申请修读的辅修学位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且主修专业与辅修学位专业必修课重复学分不得超过辅修学位专业总学分的20%,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位专业。

第十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学位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根据学校的安排办理报名手续。学生被录取后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必须在学生在校期间修读。

第四章成绩、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辅修学位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要求与普通本科专业教学相同。

第十二条 主修专业所开设必修课程与辅修学位专业如有相同或相近,按照高学分课程可代替低学分课程原则,学生可以提出辅修学位课程的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提交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学位专业总学分的20%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辅修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缴费重修,重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取消辅修学位专业学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其所修课程中及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作为同类公选(选修)课,转入其主修专业成绩库。

第十五条辅修学位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者,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学生一年级下学期期末考试如出现必修课不及格,或存在作弊、缺考以及违反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修读辅修学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对辅修学位专业学生的修读资格进行审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学位专业修读资格:

1.主修专业必修课累计有4门及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辅修学位专业课程累计有3门及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五章学位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查,一般与本科应届生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同时进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授予流程与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流程一致。

第十九条修读辅修学位专业的在校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修完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80及以上,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因故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毕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补授资格,且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补授辅修学位。

第六章 辅修学位的收费

第二十一条辅修学位专业课程修读、重修均按学分收费,具体收费以学校计财处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取得修读辅修学位专业资格的学生,每学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修读辅修学位专业的,已缴纳的课程学费不退。

第二十三条辅修学位专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专业的教学改革、师资聘用、实践教学及教学计划管理、运行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药大教〔2019189)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