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生补缓考及重修管理实施细则(药大教〔2019〕192号)

发布部门:教务处发布时间:2019-07-10浏览次数:9341

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生补缓考及重修管理实施细则

药大教2019192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考

第一条 必修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具体补考日程由教务处排定,各院部通知相关教研室及学生。

第二条 补考课程的范围为教学计划中必修类必修课的理论课(包括体育课)。必修类必修课的实验实训课、其他类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

第二章 缓考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1.本人患病且患病较重或临考前发生意外事故;

2.因直系亲属逝世或重大疾病需回家探望;

3.因当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国家级比赛等特殊情况。

第四条 缓考课程的申请范围同第二条补考课程的范围。

第五条 缓考申请的程序:

1.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提交后打印缓考单,经所在学院辅导员、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将缓考单送交教务处审核。

2.除考试当天突发疾病等情况外,缓考申请单必须在考试时间1个工作日之前送交教务处。考试当天或考试后送交的视为无效申请,不得参加缓考。

3.因第三条第1项申请缓考的,需经校医务室初诊,并出示校医务室的转诊相关证明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同缓考单一起交教务处审核。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和相关部门研究认定。

4.因第三条第23项申请缓考的,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及分管书记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后,同缓考单一起交教务处审核。

5.学生将缓考单及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1个工作日之后可在学生空间查看缓考审批情况。

第六条 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同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如实记载;申请缓考未获批准的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如不参加考试,成绩一律以“缺考”记载。

第七条 凡在缓考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门课程成绩按缺考记载,并对学生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章 重修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重修:

1.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经补考仍未通过的;

2.已经通过的必修课程,可以重修一次。

第十条 重修课程的范围为必修课程,包括理论课与实验实训课程。学生只能报名重修教学计划内且当学期正常开课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相应的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选修课不安排重修,学生根据当学期选课通知重新选课。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通过网上报名申请当学期的重修,报名具体时间及安排见当学期通知。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缴费,逾期不予受理。仅当学生网上报名且缴费成功后,方视为报名成功,否则报名无效,不予重修。重修报名成功的学生,由教务处发放重修证。

第十三条 学生报名成功后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低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听课,或通过网络课程平台学习,有特殊要求的课程按照学校安排进行重修。学生应主动跟所修课程任课教师联系,确定重修听课及考试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重修的学生同该课程正常考试的学生一起参加期末考试。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继续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按学分收费,具体收费以学校计财处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生补缓考及重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药大教[2016]97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