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药大教【2019】191号)

发布者:饶凯平发布时间:2019-07-10浏览次数:2975

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药大教【2019】1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工作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学生参加的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管理。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工作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及考试形式

第四条凡属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包括结果考核和过程性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教师每门课第一次上课时,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给定标准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等课程一般可采用考查方式,其他课程一般应采用考试方式。

第六条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课程的期末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等多样化的考试形式。

第三章考试纪律及规则

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试,不得擅自缺考。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录,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八条除特殊类型的考试(如等级考试等)按照对应的考试相关规定执行外,学生参加考试,需遵守如下考试纪律及规则。

1.考生应提前10分钟携带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座位就坐。考生参加考试须携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如学生证、身份证等、重修考试学生还须带重修证,参加等级考试等特殊类型的考试还须带准考证。考生应将相关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核查。

2.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准携带书籍、笔记本、草稿纸,以及具有储存、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和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经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监考人员有权对考生带入的计算工具进行检查。对于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的物品,由课程主考教师决定。

3.考试开始15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录,不得参加补考;考生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4.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要求,考生必须服从。

5.考生答题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答题卡涂写应使用2B铅笔。考生应将姓名、班级、学号、考试号等填写在规定的地方,因学生信息填写不全,收卷后无法识别学生身份的试卷作废卷处理。

6.考生对试题内容和题意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如遇试题疑似印刷错误、漏印、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问题,可举手询问。

7.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入成绩档案,不得参加补考。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考生应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退出考场。

9.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分数。如成绩确实存在疑问,学生可通过辅导员按照学生查询试卷流程办理。

10.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缓考申请单必须在考试时间1个工作日之前送交教务处审批并送相关人员备案。考试当天或考试后送交的视为无效申请,不得参加缓考。

第九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期间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教务处组织全校考试的安排工作,组织校级巡考工作,对考试相关事宜及时做出有关规定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各院部在考试前,必须认真组织考试动员,对师生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对监考人员要明确其职责,加强其工作责任心;对学生要正面引导,利用典型事例反复宣传违纪作弊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师德教育,明确要求不得泄题,不得暗示考试范围,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在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各院部应实行领导考场巡视制,并督促教学秘书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收尾工作。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关院部领导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将材料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要佩带学校统一格式的主考监考巡考的胸牌。

第十四条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监考守则,认真做好考场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考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缺勤和串岗,监考时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手机、看书、睡觉、聊天等)。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2.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清空课桌,复查考卷,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学生座位应采用随机打乱学号的方法安排,核对学生证件等。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包、书籍、笔记本、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关机)及其他非考试使用的东西放置于指定地点。

3.主考教师在考试之前,必须向学生强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重申作弊后果的严重性。监考人员应提前做好试卷的分发准备,认真核对到场考生和试卷数量。

4.监考人员在完成全部考前工作后,可提前3分钟发试卷,如有印刷不清或错漏等问题应统一更正,并提醒学生在试卷上填写好自己的学号、姓名等。试卷材料发放完成后,要求学生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字。

5.监考人员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

6.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得与考生进行非监考工作必需的交谈或给考生任何暗示,不得影响考生答卷。

7.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监考人员及其他未佩戴主考监考巡考胸牌的人员进入考场。

8.监考人员有责任制止考生的一切违纪行为。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当面认定,保存作弊证据,并按有关规定整理材料,及时上报院部及教务处。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在维持好考场纪律的前提下进行收卷,试卷收齐经清点无缺后,才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0.如遇监考人员不能准时到达考场或在监考过程中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监考的情况,必须提前向院部汇报,及时安排替换教师到考场监考,考场不得缺岗。

第十五条校考试巡视组将对全校的考试纪律及监考纪律进行检查。对监考不负责、无故迟到、缺勤、串岗或对学生作弊现象视而不见的监考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校承办的特殊类型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按照对应考试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药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药大教[2014]16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